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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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九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住高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
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