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舜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專
  送達代收人 吳英專
  訴訟代理人  石來發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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