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八一號
原 告 舜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專
送達代收人 吳英專
訴訟代理人 石來發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