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949號
原   告  張鋒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等間追加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以「陳**」及「王**」為追加被告,本院已函查桃園市
  楊梅地政事務相關資料,並查詢當事人資料,原告應到院閱
  卷,特定被告姓名,並提出追加被告記事未省略之最新戶籍
  謄本,暨完整被告姓名之訴狀繕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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