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債權人 胡吳沅廷 上列債權人胡吳沅廷因與債務人 許明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吳沅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明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