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葉虹麟 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