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大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菊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