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祥前因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月6月確定;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與㈢所示之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6月4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9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9年7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67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