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叔正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叔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叔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8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8年8月12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且部分罪刑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各罪刑合計有期徒刑2年並接續執行,受刑人於
107年6月18日入監(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9年6月10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以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2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