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376號
原   告  孫麗卿
訴訟代理人  曾俊郎
被   告  周吉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下
午五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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