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80號
原 告 彭巖雅
被 告 梁雅羿
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93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85號),經刑事庭移
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109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