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29號
原   告  陳斐真
被   告 法國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月露
訴訟代理人  彭泳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之訴訟費用計算書關於「第一審初勘費
」、「第一審鑑定費」之備註欄位均記載「由原告墊付」,應均
更正為「由被告墊付」。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