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0三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謝正勝法官黃秀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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