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怡安蔡雪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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