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怡安 即 蔡雪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即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訴狀內表明
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