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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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
原   告 嘉義展望合唱團
法定代理人  侯清心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被   告  廖璧玉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陳佳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團費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無訴訟能力之非法人團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需合法代理,起訴時雖列有法定代理人侯清心,但本院認
  侯清心非經合法選任程序非屬原告法定代理人而未具法定代
  理權。本院考量原告尚須時間選任法定代理人,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2個月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三、另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若原告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由前揭符合要件之人,具狀陳明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並於聲請狀內提出欲選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及欲墊付該特
  別代理人報酬之意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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