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家豪
       蔡文豪
      徐○元 年籍詳卷
       黃俊諺
      王○竣 年籍詳卷
      林○凱 年籍詳卷
      蔡○螢 年籍詳卷
      李○智 年籍詳卷
       姚景鈞
      王○貴 年籍詳卷
       黎育明
       陳禹安
      林○盛 年籍詳卷
      謝○傑 年籍詳卷
      曹○庭 年籍詳卷
      陳○宇 年籍詳卷
       張詩涵
       吳俊佑
       林承棟
       程民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
08年10月25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80513391號移
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豪、蔡文豪、黃俊諺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
元。
姚景鈞、黎育明、陳禹安、張詩涵、吳俊佑、林承棟、程民翔意
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徐○元、王○竣、林○凱、蔡○螢、李○智、王○貴、林○盛、
謝○傑、曹○庭、陳○宇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 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家豪、蔡文豪、徐○元、黃俊諺、王○竣、林○
凱、蔡○螢、李○智、姚景鈞、王○貴、黎育明、陳禹安、
林○盛、謝○傑、曹○庭、陳○宇、張詩涵、吳俊佑、林承
棟、程民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8年10月6日上午4時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號(仁德運動公園)。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吳家豪、蔡文豪、徐○元、黃俊諺、王○竣、林
○凱、蔡○螢、李○智、姚景鈞、王○貴、黎育明、陳禹
安、林○盛、謝○傑、曹○庭、陳○宇、張詩涵、吳俊佑
、林承棟、程民翔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關係人林○安、蔡○舜、羅○隆、何○宸、王○勛、葉○
瑋之證言。
⑶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檔案及畫面翻拍照片。
三、本院審酌本件係因關係人林○安及蔡○舜因他人遭砍傷相約
談判而引起,對社會秩序及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兼衡
各自年齡、學歷、參與情節輕重等全部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以期被移送人能切實悔改,勿再有違序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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