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黃素芬
相 對 人  陳柏火 (即 陳錦樹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4日將新台幣5,000元匯入聯
邦銀行三重分行陳錦樹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
帳戶所有人陳錦樹已於民國90年11月20日死亡,故請求相對
人陳柏火(即陳錦樹繼承人)返還不當得利,查相對人住所
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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