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鄭承慶
       鄭清河
原告與被告 許崇榮 即百林工程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得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是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
,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
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