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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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維銓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炳煌
陳廷敬 陳廷榤 陳廷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共90.12平方公尺,依原告於民國108年間起訴時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300元,及占用同段1012地號土地面積2.68平方公尺,依108年間起訴時該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9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55,608元(計算式:11,300元×90.12平方公尺+13,900元×2.68平方公尺=1,055,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