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壬○○庚○○甲○○丙○○戊○○辛○○己○○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依被告丁○○所涉強制罪,因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又該條項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則被告丁○○所涉強制罪最重法定本刑經加重後為有期徒刑4年6月,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得獨任審理之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案件;另因被告丁○○之答辯,亦有變更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302條規定論罪之可能,該條罪名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亦屬合議審判案件,且被告丁○○否認犯罪,與起訴所載之犯行情節有異,無法依同條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結,故有再開辯論改由合議庭審判之必要,就其他被告部分,為免裁判歧異,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