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上訴人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全集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0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