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九四號
再審原告三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祺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八十萬零八百五十九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一萬三千二百十四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預繳送達郵費一百七十元;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