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劉承翰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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