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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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 林添茂 送達代收人 林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5月6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6冊第6頁第399號),茲該財團法人因應實務需要,經108年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條(詳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第6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5月17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594565號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憑,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條別│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及說明│├────┼─────────┼─────────┼───────┤│第十三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董事任期為四年,期│參財團法人法第│││得連任,如在任期內│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39、40條。│││遇有董事因故出缺,│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由董事會補選之,其│之四,如在任期內遇││││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有董事因故出缺時,││││所餘之任期為限。│由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董事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開會兩次│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參財團法人法第│││如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次,如董事長或副董│43條。│││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本會前已明定│││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每年開會兩次,│││召開臨時會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為與法規條文文│││││字一致,修正為│││││每半年一次)│├────┼─────────┼─────────┼───────┤│第十八條│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董事會需有董事過半│參財團法人法第│││數出席方可開會,出│數出席方可開會,出│45條,增列部分│││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文字。│││方可決議,但左列重│方可決議,惟下列特││││要事項需經董事三分│別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董事│之二以上之出席,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議。│,並報請主管機關許││││一、捐助及組織章程│可後行之:││││之修改,依照民法第│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六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二、重大財產及不動││││二、不動產之處分。│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三、原始捐助股票處│或變更用途。││││分。│三、購買有價證券。│││││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五、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六、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特別事項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並應於會議前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新增)││第廿二條│1.新增法定函報││││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項目及時程之規││││始後一個月內,擬具│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2.參財團法人法││││費預算,提經董事會│第25條第1項。││││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新增)││第廿三條│1.新增法定函報││││本會應於每年結束後│項目及時程之規││││五個月內辦理決算,│定。││││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2.參財團法人法││││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第25條第1、2項││││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二、決算書。│││││三、資產負債平衡表│││││。│││││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五、基金收支報告書│││││。│││││六、財產清冊。│││││七、設立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證明。│││││八、當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時,檢附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第廿二條│第廿四條│調整順序│├────┼─────────┼─────────┼───────┤││第廿三條│第廿五條│調整順序│├────┼─────────┼─────────┼───────┤││第廿四條│第廿六條│調整順序│├────┼─────────┼─────────┼───────┤││第廿五條│第廿七條│調整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