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提供95年7月至96年10月保單質借明細資料。
(二)提供95年7月至96年10月曾向親友借款之時間、金額資料並須證明事實上有借款交付予聲請人之證明資料。
(三)提供95年7月至96年10月任職荳荳龍服飾店之薪資證明(並檢附荳荳龍服飾店實際營業人之聯繫方式及電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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