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甲○○
樓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二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釋明有擔保債務之房貸有無議定自用住宅借款。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40,049元,是否有必要?聲請人之每月薪資約47,231元,如何負擔上開每月必要支出?
四、依聲請狀之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欄所載,聲請人與兒子每月生活費用7,000元,請具體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
五、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蔡柏峯 所積欠60萬餘之債務,有無與債權人間進行協商還款,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說明每月還款金額)。
六、聲請人針對「協商成立嗣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事證,陳稱:於95年8月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18,319元,惟土地銀行未加入還款協商,每月需還款7,000元,且每月尚有房貸18,000元及理財透支月繳5,000元,是以已無法負擔還款金額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云云,惟依聲請人所陳,顯見協商當時其即可預見事後將無法負擔,且又有能力負擔房貸,則是否該當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有疑義。職是,請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或釋明當初協商是否有何不得已而協商成立之情事並舉證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