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07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兩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