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借款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元之契約,於
2、借款貳拾叁萬元之契約,乙○○為保證人之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