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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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有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通知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有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