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清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約定條款)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