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明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其借款利率並未填載利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核魔力現金卡申請書乃「泛亞銀行」所發行,故請提出泛亞銀行與聲請人之合併、承受變更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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