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張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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