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許竣凱 被告 江傳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5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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