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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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惠美
林佳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寶足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
萬壹仟零柒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