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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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李建霖
訴訟代理人 李財賢
被 告 謝珅璋 (即 謝坤璋 )即大塘口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謝珅璋即大塘口小吃店」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珅璋(即謝坤璋)即大塘口小吃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申請營業人設立登記時,其申請書上載營業人名
稱為「大塘口小吃店」,負責人姓名為「謝珅璋」,但所附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載姓名則為「謝坤璋」,此有本院依職
權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調之被告設立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可
稽;再經本院以上開身分證上統一編號,循戶役政電子閘門
查詢被告之姓名,結果確為「謝坤璋」。則本件判決當事人
欄中被告名稱即有如主文所示,明顯漏繕之情事,自應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