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春登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正裕
上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張正裕應於民國103
年6月10日前具狀提出下列資料到庭:㈠系爭合會各期得標會員
出標金額(即各以多少金額得標)明細;㈡原告即反訴被告王春
登各會期繳款明細;㈢原告即反訴被告王春登於停繳系爭合會會
款後,王春登原承接 蔡月滿 之會份如何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