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文尚
原   告  許美蘭
被   告 三園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宇仁
法定代理人  黃如茵
法定代理人  王俊文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別休假未休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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