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43號
上訴人即 陳美仲 住台北市○○區○○路○○號
被 告 居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
兼反訴原告 之1
送達代收人 劉永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楊惠菁 間請求返還押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中對本訴上訴部
分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
其中對反訴上訴部分為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乃上訴人上訴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