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政浩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