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號
原   告  唐名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竹江 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明確
記載事實及訴訟標的,且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如實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正明確訴之聲明及事實、訴訟標的,並繳足裁判
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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