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翔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00巷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蔡振翔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得益營造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杜景輝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素文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
間,算至107年3月2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7年3月26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