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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