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13號聲請人崧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勤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延吉分行│93年8月20日│78,714元│G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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