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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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乙○○
甲○○再審原告等與相對人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75,300元應徵裁判費12,720元,已據再審原告繳納1,000元,其餘11,7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