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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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聰豪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