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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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告 黃癸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登亮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部須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權利範圍),並提出系爭房屋112年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供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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