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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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97號原告 周錦來 被告一本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玫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交易價格核定之。而本件原告係經由法拍程序以新臺幣(下同)8,816,000元買受系爭房屋,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16,000元(計算式:5,136,000元+3,680,000元=8,8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廖春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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