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00間請求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2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陳00」,法院無從特定「陳00」究係何人,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規定陳報「陳00」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並提出「陳00」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確認通行權存在訴訟,若獲得全部勝訴判決時之經濟利益數額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俾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倘原告逾期未為陳報,本院將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全部資料,權利人及義務人年籍資料請勿遮掩)各1件供參。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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