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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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 謝綵楹 、 吳茂祥 等人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3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萬6662元(766萬6662元+890萬元=1656萬6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萬7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73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