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9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一呈選任辯護人熊賢祺律師
黃昱榕律師被告 王韋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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