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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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告 何東勝 被告 劉靜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7,948元(計算式:16,200×806.04+202,000+388,100=13,647,9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鴻鑑